(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5-1号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法定代表人余雪松,总经理。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六合路。法定代表人许中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