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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春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春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内蒙古春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伊旗阿镇。被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春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若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