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绵阳天辰租赁站与四川中江太和建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天辰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绵阳高新区虹苑北路*号。经营者刘道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8日,现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立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6667.8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怡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