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9日。被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8日。委托代理人于某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兴审 判 员 卫新亮人民陪审员 贾喜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