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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建萍申请执行姚俊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萍,姚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萍,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俊梅,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建萍申请执行姚俊梅借款纠纷一案中,渑池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渑证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证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