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天水与梁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水,梁光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梁天水。被告梁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天水诉被告梁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天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天水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天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天水负担。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覃晓薇人民陪审员 卢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