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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天水与梁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水,梁光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梁天水。被告梁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天水诉被告梁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天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天水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天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天水负担。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覃晓薇人民陪审员  卢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