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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元平与姚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10-1号申请执行人唐元平。被执行人姚熠。申请执行人唐元平与被执行人姚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唐元平于2015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姚熠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经过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姚熠于2015年5月8日支付案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申请执行人唐元平与被执行人姚熠于2015年7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姚熠在2015年9月底前支付案款15000元,2016年2月6日前支付案款15000元,2016年9月底前支付案款150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于2017年1月26日前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唐元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姚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1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姚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唐元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