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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倩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曹阿磊,男,汉族,1988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梁夹道村委曹埠西组。身份号码:412828198809096137。被执行人梁倩清,女,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梁夹道村委梁小庄东组。身份号码:4128281986080660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倩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倩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岳城乡营业所有存款3478.08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倩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岳城乡营业所(卡号6217994910005763117)存款345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