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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丙申承包经营权户与张良法、张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申承包经营权户,张良法,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2630号申请执行人:张丙申承包经营权户。代表人:张玉荣,农民。被执行人:张良法,男。被执行人:张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良法、张敏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