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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伟娜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娜,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孙伟娜,农民。被告:杨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娜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娜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孙伟娜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磊所有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冀F×××××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08月11日起至2016年0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