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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住临夏市。被告娄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