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住临夏市。被告娄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