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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玉才与覃家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才,覃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才。被执行人覃家新。本院在执行潘玉才申请执行覃家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