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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顾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