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改敏与刘军甫、郭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改敏,刘军甫,郭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杨改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甫,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恩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改敏诉刘军甫、郭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军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郭恩玉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甫、郭恩玉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