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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明玉与周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玉,周传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明玉,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周传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审理原告陈明玉诉被告周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玉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