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明玉与周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玉,周传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明玉,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周传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审理原告陈明玉诉被告周传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玉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