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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公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998号申请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育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庄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公证执行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正大公证处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三正证字第1218号执行公证书已生效。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公证书。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另案进行了查封、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三正证字第1218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康浴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