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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淼与罗晓华、肖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淼,罗晓华,肖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415号原告张淼,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晓华,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肖莉莉,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淼与被告罗晓华、肖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