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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北金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朝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中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亮被执行人李中社,男,汉族,1967年8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金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中社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