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与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05号原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77号。法定代表人江再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明,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同舟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黄淑芬。原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及开庭材料。原告既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可送达的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并向本院提交公告费单据,本院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为1409元,保全费1170元,而上二项共计2579元,由原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