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竹金与黄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许竹金,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委托代理人林增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睿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一波,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原告许竹金与被告黄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竹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增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竹金诉称,2015年3月26日,黄一波向许竹金出具《借条》确认向许竹金借款现金15万元,另约定债权人未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双方还约定各方同意因借款而发生的诉讼由合约签订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经多次催讨,黄一波仍拒不还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一波立即向原告许竹金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黄一波承担原告许竹金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一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黄一波向许竹金出具《借条》,载明:黄一波向许竹金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止;如因借款人违约,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一律承担;借款人与债权人因履行本借款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诉讼,由合约签订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黄一波还在《借条》下方手写备注“本人已收现金壹拾伍万元整”。2015年7月1日,因本案纠纷,许竹金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并于2015年7月6日支付律师费1万元。庭审中,许竹金陈述案涉借款系在黄一波家中现金支付,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黄一波按照月息4%支付到2015年6月2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许竹金提供的《借条》、《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为证,并有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被告黄一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原告许竹金持有证据原件,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黄一波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黄一波未能举证证明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5日,现原告许竹金主张被告黄一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黄一波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属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一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竹金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一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竹金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许竹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黄一波未按以上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黄一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