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魏民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魏民初字第0443号原告赵某(又名赵灯花),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翠荣,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翠荣、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是云南人,于1987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随被告来到睢宁县古邳镇,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丙。因双方婚前无基础,婚后无感情,加之被告对我三天两头打骂,并实施家庭暴力,使我生不如死。无奈我外出打工十多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我曾于2006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我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仍无丝毫悔改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就偷跑出去打工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魏某甲辩称:因生活所需,我还欠他人十多万元债务,我所欠的债务原告要共同承担,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系云南人。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原告随被告在睢宁县古邳镇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丙,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后原告于2005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06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后原告赵某继续外出打工生活,下落不明,被告魏某甲曾于2009年8月21日登出寻人启事寻找原告赵某。原、被告双方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原告始终未回到被告的家庭生活过。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赵某主张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两间,但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被告魏某甲主张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但有十多万元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睢宁县法院口头裁定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申请书、信用社农户贷款凭证、证人证言、寻人启事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之间是跨省婚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赵某本人去意已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赵某主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两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某甲主张婚后有十多万元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仅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实质要件欠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被告魏某甲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问题,鉴于目前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