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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雷敬卫,重庆夕之旅百货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重庆夕之旅百货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雷敬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45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2-228,组织机构代码L7012563-7。被告重庆夕之旅百货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398号心海湾2幢1-1。被告雷敬卫,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夕之旅百货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雷敬卫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