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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学武、石娅与石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陈学武。被告:石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赵崇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武诉被告石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武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