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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为祥与唐曙升、孙志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祥,唐曙升,孙志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519号原告王为祥。被告唐曙升。被告孙志阳,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苏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6楼。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祥与被告唐曙升、、孙志阳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祥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祥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为祥负担。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