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庆斌诉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斌,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维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王庆斌,男,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雨,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凯,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维龙,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斌与被告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