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9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019号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东沿村东南,组织机构代码10272705-9。法定代表人郭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良,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南京软件大道200号,注册号320100000115786。法定代表人朱承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