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云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确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辉,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云辉及家人到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尤楼组王某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云辉用拳头将王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云辉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申某、郭某1、张某、郭某2等人的证言,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住院病历,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云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云辉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在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尤楼组王某家中,被告人张云辉及家人与被害人王某及其妻申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云辉用拳头打王某的面部,造成王某的面部损伤致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云辉配合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王某对被告人张云辉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陈述:我妻子申某在我和张某打架的前两天跟我说张某强奸她了,我听说这件事以后比较生气,我就去找张某问这件事,张某没有承认,2015年4月21日晚上8点多,张某带着他儿子张云辉、妻子郭某2、小孩舅郭某1和我们村的小娟(音)到我家跟我说这件事,说着说着郭某2就和我妻子申某吵骂了起来,然后郭某2就上去打申某,我就到我家北屋东间去拿东西想打郭某2,张云辉、张某就跑到东间里按着我打我了。我反抗着朝张云辉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郭某1也到东间里把我的两个胳膊扭到我身后把我按倒在床上了,然后张云辉、张某朝我脸、眼睛、鼻子、嘴上乱捶,他们把我的脸上打出血以后就不打了。证人申某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上8点多,张某、张云辉、郭某2、郭某1到我家去说张某强奸我的事,张某说他没有强奸我,我说张某强奸我了,然后郭某2就跟我吵起来了,郭某2就上来朝我胸口捶了一拳,我也朝郭某2胸口捶了一拳,郭某2又朝我左脸上捶了一拳,王某就说:“你还打申某,我看你多厉害。”说完王某就往我家北屋西间里走,张云辉看王某要给我帮忙,张云辉就跟王某到我家北屋西间里去了,我就看到张云辉抱着王某把王某按倒在床上打,张云辉用拳头朝王某脸上乱捶,然后张某、郭某1也到北屋西间去了,张某也去打王某,张某也朝王某脸上捶了两拳,郭某1在旁边拉架,但是没有把他们拉开,我也上去拉架,郭某2就拉着我朝我后背打了一拳,然后大家都不打了。王某没有还手。王某的眼睛、鼻子都被张云辉打肿流血了。3、证人郭某1证实:前段时间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张云辉的父亲张某跟王某的妻子申某好了,王某说他要和张某坐一块说说这件事,王某让我过去听着,2015年4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就到王某家去了,当时张某、张云辉、张某的妻子郭某2、王某、申某和王某庄上的一个女的都在场,我们在王某家北屋堂屋里刚坐着说了一会,郭某2跟申某就吵起来了,然后郭某2和申某就相互推搡了,这时王某就恼了,王某就说:“我掂刀砍死完恁。”说着王某就到他家北屋东间里去了,张云辉赶紧跟着王某也进到北屋东间去了,张云辉一进屋就从后面抱着王某把王某按在床上了,王某扭过身来就朝张云辉脸上打了一巴掌,张云辉就说:“我拉着你我也没有打你,你打我一巴掌干啥。”说完张云辉就朝王某脸上捶,我赶紧上去拉架,这时我就看见王某的鼻子流血了。证人张某证实:我们到王某家院子里之后,娟嫂子开口就问申某:“申某,你说我知道啥,知道啥?”申某没吭气。我跟王某说:“你不是找人证吗?怎么不吭气了?”王某给申某说:“你打她去。”然后申某上去用手朝俺妻子心口子推了一下,我妻子上去就要跟申某厮打,然后我和娟嫂子就把申某和我妻子他们拉开了。我拉着俺妻子的时候,王某进他堂屋东间里去拿东西,当时我儿子张云辉看王某进去拿东西,我儿子就赶紧跟着王某进去了。王某进的那个屋子没有门,我儿子进到屋子之后就抱着王某的腰不让王某拿东西,王某用腰一扛,就把我儿子扛到床上了,他们就厮打在一起,这时我就赶紧从外面向屋里去,我就看到王某在床上面朝上躺着,脸上有血,我儿子在王某身上骑着,他们俩相互拽着领子,王某看到我之后,就开始骂我,后来我从屋里出来就报了警。5、证人郭某2证实:2015年4月21日下午,王某、申某夫妇到我家羊圈去了,王某和申某一到我家就开始骂,王某给张某说:“我老婆是你想摸就摸的吗?”王某的意思是张某跟申某发生性关系了,王某还让我家人晚上到他家里去,还说他找的有证人。当天晚上张某、张云辉、我弟弟郭某1和我就到王某家里去了。当时王某庄上一个叫小娟的妇女也在王某家里,我们到了王某家北屋堂屋以后,小娟就说:“我到王某家去拿东西,我见张某在王某家盘电线,申某就在门口,没有看见他俩发生啥事。”王某听完就不说话了,我就骂申某,王某一听就拉着申某让申某上来打我,申某就到我跟前朝我心口捶了一拳,这时小娟他们几个就把我和申某拉住了,王某就往他家北屋东间里走,王某边走边说要拿刀捅我们一家人,张云辉就跟着王某然后从王某背后抱着王某的腰了,张云辉就说:“俺是来说事的,不是来打架的。”然后王某和张云辉就在王某家北屋东间打起来了,至于怎么打的我也没有看见,等我到北屋东间后,我就看见王某和张云辉都坐在床上,张云辉用手拉着王某的手,王某就说:“你敢放开我的手,我还拿刀。”我看见王某的鼻子流血了,张云辉的脖子上有伤痕,等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被告人张云辉供述:当天晚上8点多,张某、郭某2、我舅舅郭某1和我就到王某家里去了,当时王某庄上一个叫小娟的妇女也在王某家,我们在王某家北屋堂屋说这件事,王某说小娟就是证人,但是小娟说:“张某和申某没有这回事(指没有发生过性关系)。”然后我们就问申某,申某就说:“我就是随便说说。”我母亲郭某2听了比较生气,就骂申某了,王某拉着申某让申某去打郭某2,申某就用手朝郭某2肚子上捶了一拳,郭某2上去推申某。没有推住,我父亲张某就上去拉着郭某2了,这时王某就往他家北屋东间走,我怕王某到屋里去拿东西打架,我就上去从后面抱着王某了,王某去拉柜子的抽屉,我用脚堵着抽屉了,王某一使劲把我顶坐在床上,我还是抱着王某不松手,这时郭某1让我松手,我就松开了,王某就从地上拿了一个空啤酒瓶要打我,郭某1上去拉着王某了,我把王某手里的啤酒瓶夺过来,王某上来抓着我的衣服领子和脖子,我挣开以后,王某朝我脸上扇了一巴掌,王某还骂我,然后朝我脖子上捶了一拳,我就恼了,我就朝王某脸上捶了两拳,王某就躺在床上用脚把我蹬到床底下去了,王某又要去拿东西打架,我又从王某后面抱着王某把王某按到床上,然后我让郭某1报警,郭某1说没事让我们松手,我又让张某报警,张某就到屋子外面去打电话报警了,这时王某就挣开了,王某朝我脸上、脖子上捶,申某在我后面捶我的后背,我就用拳头朝王某的鼻子、眼上捶了几下,然后我就看见王某的鼻子流血了,我就不打王某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7、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载明案发现场处置情况。8、住院病历证实王某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9、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2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王某的面部损伤致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11、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云辉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12、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云辉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6000元,王某对张云辉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云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云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路盛平人民陪审员 王会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