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