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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秋霞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霞,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霞,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刘涛,住湖南省岳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秋霞与被执行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霞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涛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秋霞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5日,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涛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张秋霞将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57、58栋302房(合同编号:20110588302)房屋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张秋霞所有,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秋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张秋霞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曾祥根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