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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伟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468号原告田伟,XXX。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曲江新区慈恩路北西安唐华宾馆3251房间。法定代表人胡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妍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4元,减半后1218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晶晶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