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与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罗明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罗明文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25-1号原告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富。委托代理人林启练、蔡伟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经营者雷奎香。被告罗明文。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951号原告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罗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经营者雷奎香和被告罗明文名下的座落于XX(房屋编号分别为:X、X、X)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华邦鞋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房屋已经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设定了共计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因此,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剑鲨商贸中心经营者雷奎香和被告罗明文名下的座落于XX(房屋编号分别为:X、X、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