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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858号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鲁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峰,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西林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宫学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学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6元,由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