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揭保华与顾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保华,顾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揭保华,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顾晓燕,市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揭保华与被告顾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保全费530元,由原告揭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