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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揭保华与顾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保华,顾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揭保华,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顾晓燕,市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揭保华与被告顾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保全费530元,由原告揭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