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爱敏申请执行刘剑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敏,刘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贾爱敏,女被执行人刘剑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剑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剑维的银行存款本金165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