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佘金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金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佘金山,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经济开发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建中,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佘金山与被告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且涉及追加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翔审 判 员 吴莉华人民陪审员 甘寅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