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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344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施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