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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茁,1965年12月25日,吉林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俊峰,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俊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150元(原告预交2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