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晨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