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松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松,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李艳松,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法定代表人:汪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向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亚,亳州市公安局谯东派出所民警。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一光,市长。委托代理人:何成成,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光,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松不服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松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松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