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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与吴计锖、邸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吴计锖,邸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住所地: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负责人:班万山,职务,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吴计锖,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邸凤玲,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证处(2015)巴磴证字第360号执行证书依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计锖于邸凤玲所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贺兰管区土地及附属设施。二、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计锖与邸凤玲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贺兰管区农牧巷房屋及附属设施。三、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计锖于邸凤玲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贺兰管区农牧巷房屋及附属设施。四、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计锖与邸凤玲公寓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贺兰管区农牧巷房屋及附属设施。五、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计锖于邸凤玲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贺兰管区农牧巷房屋及附属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