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与被告仵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仵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金初字第75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代表人:贺洪献,系该社主任。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组织机构代码:17656028-X。委托代理人:马永福,系该社法律顾问。特别受权。被告:仵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与被告仵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