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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凯物业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房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树平。被告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磊,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凯物业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房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胡建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维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福凯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泰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凯物业公司诉称:天泰花园是由天泰房产公司1998年开发,2000年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位于凌霄路63号。2013年12月31日11时15分左右,天泰花园小区18栋2门701房外墙水泥块脱落,砸伤过路行人鞠远惠。2014年4月29日鞠远惠向芙蓉区法院起诉原告人身伤害赔偿,原告一审、二审均败诉,致使原告为此案支付鞠远惠的人身伤害赔偿费101291元;鉴定费18000元;诉讼费1381元;执行费1344元,合计122016元。事后,法院经调查和认定,是天泰花园18栋2门701房屋阳台外弧形花坛外侧水泥块脱落,砸伤了过路行人鞠远惠,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原告认为脫落的水泥块的厚度已远超过外墙面的范围,属于墙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事故属于建筑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尚在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内,被告作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综上所述,应由被告承担鞠远惠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此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支付鞠远惠人身伤害赔偿金101291元;2、被告赔偿原告对天泰花园小区18栋阳台外弧形花坛装饰质量鉴定费1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一审法院诉讼费460元;4、被告赔偿原告二审法院诉讼费921元;5、被告赔偿原告法院执行费1344元。合计122016元。被告天泰房产公司辩称:第一、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天台花园18栋住宅无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在本案中的不应承担向原告赔偿的义务;第二、原告所诉请的这个赔偿费用中关于装饰质量鉴定费和法院执行部分费用问题不属于依法属于获得赔偿的部分。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11时15分左右,鞠远惠沿凌霄路北侧自西往东步行至邮政储蓄所门口时被天泰花园小区18栋2门701房阳台外侧脱落的水泥砖块砸伤。2014年4月24日,鞠远惠与福凯物业公司、杨修志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下达(2013)芙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凯物业公司在五日内给付鞠远惠赔偿款96291元(另该公司已经支付了5000元),合计101291元。福凯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1月10日下达(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5470号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鞠远惠因天泰花园小区18栋2门701房阳台外侧水泥块脱落砸伤,福凯物业主张《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建筑物必须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养护,而且701房阳台外侧水泥脱落非福凯物业能够发现,也无法预见,福凯物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没有过错。但福凯勒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小区年久失修,福凯物业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及提醒业主并协助维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福凯物业在未能提交确实、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福凯物业对鞠远惠被脱落水泥块砸伤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凯物业主张房屋维修养护是所有人的责任,同时提交湘房协司鉴字(2014)第33号鉴定报告意见书证明房屋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方亦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关于向谁主张赔偿权利,鞠远惠作为原告依法享有选择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如有其他责任人的,福凯物业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凯物业公司遂以天泰房产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天泰房产公司是天泰花园小区开发商。福凯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天泰花园小区18栋外阳台花坛抹灰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湘房协司鉴字(2014)第33号鉴定报告意见书,鉴定结论:天泰花园18栋阳台外弧形花坛抹灰层脱落的原因是:外弧形花坛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与规范;花坛的结构外形尺寸悬殊较大,导致粉饰抹灰层过厚而造成。特别提示:这种高层外装饰工程质量应及时返修整改,否则日长月久在外力的作用下(比喻冰冻、雷雨震动)还会有空鼓脱落的现象出现,且不断的会有新的病害萌生和扩展;要慎防坠落伤人毁物事故发生。天泰房产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法院判决书、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湘房协司鉴字(2014)第33号鉴定报告意见书、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水泥块发生脱落的位置是天泰花园小区18栋2门701房阳台外侧,阳台外侧应属于小区的外墙,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该房业主杨修志并未改动过阳台的结构,故并无过错。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房协司鉴字(2014)第33号鉴定报告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天泰花园18栋阳台外弧形花坛抹灰层脱落的原因是:外弧形花坛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与规范;花坛的结构外形尺寸悬殊较大,导致粉饰抹灰层过厚而造成。而天泰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且其未提供房屋竣工后的五方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后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故天泰房产公司应承担建筑质量责任。本案中,福凯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尽到谨慎的安全防范及提醒业主并协助维修的义务,对鞠远惠被脱落水泥块砸伤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54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福凯物业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福凯物业公司可向天泰房产公司追偿。本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和过错比例,酌情确定福凯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以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101291元为基数,赔偿金额为30387.3元;天泰房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以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101291元为基数,赔偿金额为70903.7元。故福凯物业公司可向天泰房产公司追偿70903.7元。福凯物业公司请求要求天泰房产公司承担鉴定费、一、二审诉讼费、执行费,均属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且与天泰房产公司无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70903.7元;二、驳回长沙市福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湖南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维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