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长彪与童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彪,童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彪,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童威,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3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37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