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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银玲与刘清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玲,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张银玲,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清,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玲与被执行人刘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