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600元,执行费50元,待被执行人王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