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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健兴与陈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兴,陈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王健兴,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荣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兴诉被告陈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兴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兴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