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根生与杜张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生,杜张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吴根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碗珍。被告杜张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生诉被告杜张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人民陪审员 夏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