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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根生与杜张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生,杜张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吴根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碗珍。被告杜张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生诉被告杜张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燕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人民陪审员  夏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