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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亚红与孙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红,孙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627号原告刘亚红,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孙化,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孙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红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刘亚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亚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