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赵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