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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雷诉被告王擂、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冷小峰、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雷,王擂,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冷小峰,刘国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847--1号原告王红雷,男,生于1977年6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王擂,男,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被告冷小峰,男,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国庆,男,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雷诉被告王擂、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冷小峰、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擂、河南豪瑞斯木业有限公司、冷小峰、刘国庆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源:百度搜索“”